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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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出让中留市部分的各项规费按市政策实行减免、优惠的基础上,市返镇部分全额返回企业。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被认定为出口创汇型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市政策由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地价补贴的基础上,镇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地价补贴。
   对外商投资创汇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实行联合生产加工的项目;外商投资电子、生物化工、医药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和经省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凡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给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外,第三至第五年按市政策由市财政按企业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按50%奖励的基础上,镇财政将第六至第十年所得税返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给予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外,第三按市政策由市财政按企业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年按50%奖励的基础上,第四、五、六年,镇财政将企业所交所得税市返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外商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旧城改造等领域,实际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凡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按市政策由室财政给予免收城建配套费。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给予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外,第三至第五年由市财政按企业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按50%奖励的基础上,镇财政将第六至第十年所得税返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外商投资旅游第三产领域,实际出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市政策由市财政按企业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按50%奖励的基础上,镇财政将第四至第六年市返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001年1月1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项目),电力增容时,按市政策减半征收地方电力发展基金。
   新办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经外经局审定,报市政府同意,按市政策可享受省级开发区税收奖励政策。
   外商举办的其他生产性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至第四年按市政策由市财政按企业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七年奖励50%。同时经市批准,四年内由市政府给予企业最高额不超过所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的奖励,镇财政给予市返地税部分的50%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三年内,对进区企业(项目)免收道路建设基金、规划管理业务费、白蚁防治费、土地评估费、消防费等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园区内所出让的土地,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一次性有偿转让,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订立协议,办好手续。对进入园区投资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私营企业,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其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市返镇部分的50%返还给用地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及原兴海工程企业项目全额返还,一定三年。
   对园区内新办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私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市政策由市财政连续两年给予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的优惠。
   对园区内年实缴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经申报核实,按市政府给予财政返还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中留市部分的50%,一定三年。
   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按是市政策分别给予财政返还增值税20%和所得税全免国家级三年、省级二年、嘉兴市级一年的优惠。
   凡经过省级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按市政策可作为投资或者股金,并允许抵充不大于20%的注册资本,经过认定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允许抵充不大于35%的注册资本。
   金融部门(信用社、农行)全力支持进区项目,项目所需资金政府协调,优先投放。进区私营工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其房产、地产、设备、厂房等抵押物的抵押折扣率可提高5-10个百分点。
   供水:由园区投资开发公司负责接通至各户的通水总管,其连接各户部分自行解决,自来水开户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供电:由园区投资开发公司负责落实给农电部门解决,确保电力供应。
   邮电、有线电视:园区内装机用户可享受现行安装费的适当优惠政策。
   对一般贸易出口按市政府实行超基数贴息奖励。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增加收汇1美元由市财政贴息0.08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须经省级机构认定)每增加出口收汇1美元贴息0.10元人民币。上年无实绩的出口企业,对其当年出口额的50%视作超基数,给予贴息。
   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结构的调整。经市外经局审核同意首次参加的境外展销会,每一摊位按市政策由市财政给予15000元补贴,镇财政补贴10000元;由市组织在国内参展的每一摊位市补贴5000元,镇财政补贴3000元(国内指海宁市外)。
   凡在境外建立办事处的企业,每办一家,按市政策由市财政对承办企业奖励10000元,镇财政奖励5000元。
   凡在境外建立企业(公司)的,每办一家,由市财政对承办企业奖励20000元,镇财政奖励10000元。
   建立大项目跟踪联系制度。对外资项目自始至终实行全面跟踪和“一条龙”服务,建立项目实施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分阶段目标和任务,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实行镇领导分工联系重大项目制度。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对按规定的收费,地方部分一律减半征收,其它部分按最低标准征收。
   凡引荐项目并促使项目成功者,待外资投资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可按支付给其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按引进外资额度的大小给予1-3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用。
   对引荐来我镇投资的境内外人员,待引荐项目投资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实际引进外资额100万美元、由市奖励人民币3万元,镇奖励人民币3万元的比例给予奖励。
   鼓励引荐镇外内资项目到周王庙落户,引荐项目按征用土地折算,奖励引荐人员每亩520元,由镇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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